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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5-11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4〕6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招投标活动的不规范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参加招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苏州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招投标活动的不规范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参加招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苏州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处理监督和投诉处理,按照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要求,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具体负责实施招标投标监督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填写《投诉转办通知单》,书面告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实施招标投标监督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将投诉材料一并转交。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投诉受理手续,进行调查,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应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转办的投诉,自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报转办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苏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统一管理。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异议处理和投诉处理。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受理和处理
 
第八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或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和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第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收到异议书之日即为受理时间。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异议书内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依法对异议书进行调查、处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因情况复杂,组织调查论证或鉴定审查时间较长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并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
 
第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七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网上和其他非实名投诉,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实名投诉手续。
第十八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应当在本办法规定时间提出的诉求而未提出,超出投诉时效的;
(五)投诉人对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且未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不予受理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形式,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投诉人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通讯方式等;
(二)明确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
(五)投诉处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异议处理、答复材料。
第二十条 投诉受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投诉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准予撤回的,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已查实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时,投诉调查人员有权按规定查阅和复制与该投诉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出《行政监督意见书》,明确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六条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以《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九条 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应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应对投诉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失实投诉和虚假恶意投诉。
失实投诉是指投诉人因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作的不符合实际的投诉。
虚假恶意投诉是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投诉。
第三十二条  失实投诉或虚假恶意投诉,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驳回,通报并公开投诉人相关信息。虚假恶意投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投诉人作不良信息记录。
第三十三条  对异议处理不当或超过处理时限导致的投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扣分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查实,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报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检验、检测和鉴定以及评委评审费用,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代理机构或受理投诉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异议或投诉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
 
附件:1.《投诉转办通知单》
2.《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3.《行政监督意见书》
4.《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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