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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结建人防工程内的车位的租售法律限制

时间:2014-02-17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地下结建人防工程内的车位是现有形式下争议最大的一种车位,也是最常见的车位,实践中开发商通常采用两种处置方法,一为买卖或转让,二为租赁。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人防车位的买卖或转让合同,效力存在两种情形。虽然《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此类车位不能出售或附赠,然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关于地下人防车位不得转让的强制性规定,故不应认定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如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或在合同上载明了该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则车位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因为实践中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很少对地下人防车位所有权进行登记,这对作为不动产的人防车位所有权转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然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故所有权转让的合同目的很难实现,且人防车位的使用状态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国家征用,故业主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根据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后果,开发商应该退还车位款,但业主应当承担合同解除前的车位使用费。如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业主标的车位在地下结建人防工程内的,该转让合同的效力就是可撤销的,业主以订立合同时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行使撤销权,应当得到支持。根据相关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开发商应当返还业主车位款,但业主应当承担已经实际使用期间的车位使用费。
 
而对人防车位的租赁合同,开发商为实现变相买卖的目的,往往将租赁期限约定为70年或者与土地使用年限同期。同样,我国法律未明文禁止此种地下车位的有偿使用,双方租赁车位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有效的,但此种车位租赁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相关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且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故针对此种租赁合同,如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时间在2013年5月1日之前,故有效的租赁期限应当至2016年4月30日止;如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时间在2013年5月1日之后,则有效的租赁期限应当为三年。因此,如业主主张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至上述有效租赁期限届满为止之日解除;如有效租赁期届满,双方仍有租赁意向的,可以继续签订租赁协议,但是租赁期限应当不超过三年。因租赁合同系继续性合同,解除行为无溯及力,故业主应承担协议解除前其实际控制使用车位期间的租金,扣除原告应承担的租金后,余额开发商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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