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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的分类及结算争议分析要点

时间:2015-07-29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 

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承包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阶段无疑应属结算阶段,双方往往就最终合同结算价的认定方面各执一词,且各有各的依据,甚至有承包人因在施工阶段就与发包人就有关将涉及工程结算的签证、变更事项发生争执,严重的甚至导致工程停工。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式,试图简化工程的结算方面的条款规定,以减少结算阶段的争议。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这确实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试从固定总价模式的基本分类为切入口进行探讨,并藉此就工程招标投标及结算争议解决提供一点思路或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的法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是我国法律层面上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引入了“固定价”的概念,此前从未有过在法律层面对任何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上做如此深度的介入,其目的是就是试图解决或减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为普遍的工程价格确定困难的问题。然而,众所周知,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合同的履行的过程就是承包人不断的将材料、工人劳动等逐渐物化到一个不动产的过程,且这个周期一般相对都比较长,涉及的不确定因素比较多,工程的变更或签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最后的结算价也是需要考虑到变更。但只要有变更,仍然会涉及到变更价的确定问题,纵使上述司法解释作出对于固定价工程的结算问题作出了限定,但实务中有关固定价合同的工程结算纠纷依然是层出不穷,为能正确分析相应的结算争议的症结点及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依据,我们需要对固定价模式本身做细化分析。
    二、固定价合同模式的基本分类
目前我国有两种计价模式并存,一是定额计价,另外一种是清单计价。由于定额计价原本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在使用的逐渐减少,,在此暂不做介绍。另外一种是清单计价模式。这个模式差不多已经是通行的模式,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在这种计价模式下,对应着两种合同组价方式,即固定单价合同,以及固定总价合同。以合同总价确定的方式为标准上,我们对清单计价做了这样几个分类。
1、  图纸及技术要求固定总价
在这种模式下,招标时业主所提供的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均允许投标人修改,甚至可由投标单位依据图纸及技术要求重新编制或重新测算,清单数量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图纸及技术要求固定价模式下通常采用的方式有:1)施工方自己编织工程量清单(分项描述、数量、价格);2)发包人提供清单项目、项目描述;施工方自己填报数量、价格;3)包人提供清单项目、数量(参考);4)发包人提供清单项目、数量(准确),允许施工方修改数量。
2、  准确数量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
在这种模式下,工程量清单由招标单位编制并向投标人提供,不允许施工方修改数量。在这种模式下,投标人需要注意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结合图纸及技术清单对招标人所提供的清单进行复核,是否存在此项要求,对于确认合同价的对价范围及变更的认定影响巨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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