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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时间:2017-06-13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

会议指出,持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让企业轻装上阵,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我国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举措。

会议确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的基础上,从今年7月1日起:

一是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二是清理能源领域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其中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

三是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农药实验费、公安部门相关证照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四是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采取上述新措施,预计每年可再减轻企业负担2830亿元,合计全年为企业减负超过1万亿元,其中降费占60%以上。

      2017年1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建筑企业减负!

1. 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 预留金额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建筑业那点事儿小编提示:7月1日起执行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建筑业那点事儿小编提示:7月1日起执行3%)。

3. 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 逾期未返还,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招标、合同文件中明确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新增条款)。

5. 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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