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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时间:2015-08-05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苏建价〔2009〕8号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和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已相继发布。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市开始执行,为了更好地应用和实施08计价规范与09费用定额,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详见附件2) 和《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详见附件3)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贯彻执行08计价规范和09费用定额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有关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
1.为了减少争议,增加可操作性,对09费用定额中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7),确定统一标准;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7)见文后附件1。
2.措施项目费费率调整后,二次搬运费列入附件2(表-10)中。
3.其他措施项目费按09费用定额规定及标准计取。
二、有关规费和税金计取标准
1.工程排污费:暂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0.1%列入造价,竣工结算时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工程排污费进行结算。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0.19%计取。
3.其他规费按09费用定额规定及标准计取。
4.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工程所在地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计取。
三、规费、税金以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随意降低计取标准或让利。
四、除本文规定外,其余均按省建设厅苏建价〔2009〕40号文、省建设厅苏建价〔2009〕107号文以及08计价规范和09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五、之前我市发布的针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成本价评审办法、风险费用计取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采用08计价规范进行计价的工程,但与本文有矛盾的,以本文为准。
六、执行时间
08计价规范和09费用定额以及本文之规定,从2009年7月l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直接发包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7)
2.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文)
      3.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
知》(苏建价〔2009〕107号文)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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