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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卖房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时间:2014-06-09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房屋原登记于夫妻一方的,应恢复登记至其名下。
    案情
    2008年,杨天伦与杨俊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杨俊琴。杨俊琴未经杨天伦同意于2010年12月3日与其姨侄女孙杨签订了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孙杨。杨天伦于12月20日因工伤去世。孙杨于2011年1月6日取得房产证。杨天伦的父亲杨正禄、杨天伦与前妻的女儿杨莹认为杨俊琴与孙杨恶意串通,未经该房屋共有人杨天伦的同意而出卖该房屋,侵犯了杨天伦的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杨俊琴与孙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产权登记原状。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俊琴未经杨天伦同意,将与杨天伦的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孙杨,侵犯了杨天伦的财产权利,主观上有恶意,事后也未得到杨天伦及其继承人的追认;孙杨系杨俊琴之姨侄女,自认与杨俊琴夫妇往来密切,故其应当知道杨俊琴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孙杨明知杨俊琴单方出卖而低价购买,二人转让房屋属恶意串通,故转让合同无效。因杨天伦已去世,应当由二原告继承对该房屋的共有权。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杨将房屋返还给杨俊琴及二原告。
    被告杨俊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杨俊琴与孙杨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恢复讼争房屋原状,应将房屋恢复登记到原产权人杨俊琴名下。一审判决由孙杨将房屋返还给杨俊琴及二原告不当,将此项改判为将该房屋恢复登记于杨俊琴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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