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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计变更整改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案例]

时间:2016-02-16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2012年12月26日被告开发的枫景颐庭商品房工程通过交付使用备案并取得苏州高新区房管局出具的《苏州高新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一审法院同时查明涉案房屋222幢(施工编号5#楼)原设计楼层排水为异层排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未经审批擅自将六层及以上排水变更为同层排水,与相关业主发生争议,但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于2012年12月29日接被告交付通知后,未按约至被告处接房,按约定视为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二审认为, 被告经设计变更改为异层排水,并于2013年4月17日上述整改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涉案房屋才符合合同的约定。虽然2012年12月26日被告取得了苏州高新区房管局出具的《苏州高新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被告当时交付的房屋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直至2013年4月17日经整改结束并验收通过,方具备交付条件,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6日止,按照每天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即860元计算,共计860X106=9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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