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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那么如何维护施工队的合法权益

时间:2014-06-04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1、尽量签订书面的施工协议,即使该协议可能无效,但是法律上认可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款项或者计量方式来结算工程款;
2、协议签署方必须是当事人本人,如果非当事人,是其代理人签字,必须拿到代理人获得当事人的授权,且如果是个人签订必须保留其身份证复印件,否则将在起诉时遇到主体举证的困难以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3、如果没有前述协议的情况下,必须保留对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清单或者结算情况,以及过程中涉及的邮件、QQ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尤其是在目前通讯方式日渐实名制的情况下,有利于辅助证明案件的实际情况;
4、日常工作对接时,必须有对方出具的指定工作对接人,如果对方是公司,必须要有对方公司的盖章文件,如果对方是个人,必须要有对方签署的文件。避免发生纠纷时,对方会否认事件的发生与其无关。
当然,不管是施工队的工程款问题,还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公司或者装修公司,实际操作中,急于接下工程,而很多时候能简化要求就简化要求,甚至过度的谦让,导致后期索赔时,连基本的证据都没有,从这点来说,与其后悔,不如早作防备,最好规范化操作,从这点来说,不管是内部有法务或者有外聘法律顾问的,都应该适当的听取律师的意见,较为稳妥,因此,诉讼维权远不如早期预防,这个就是企业或者个人的风险防范之所在,也就是律师本身的作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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