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律师实务 > 经典案例 > 正文

小区未完工,客户看房下楼摔骨折,房产公司要担责

时间:2014-03-19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案情】2012年8月22日上午10时许,原告杨某和其丈夫到被告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小区看房,该小区售楼处工作人员带原告杨某及其丈夫到小区2号楼16楼看完房后,步行下楼梯,原告杨某下楼梯时摔伤,后送至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24718.75元。后因医疗费赔偿事宜协商未妥,原告提起诉讼。
  【裁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置业公司销售人员带原告杨某到小区看房,被告某置业公司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杨娟摔伤的后果负有过错。原告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预见,对其摔伤亦存在过错,根据伤害事实的发生和伤害结果,原告杨某应负次要责任,被告某置业公司负主要责任。故判令被告某置业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16000元。
  【评析】本案是购房者看房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某置业公司存在的过错(1)被告在其所开发的房屋尚未完工状态下,即安排原告去现场看房,该行为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2)被告在原告上楼看房过程中,安排原告等乘坐电梯上楼,而在下楼过程中则安排其以楼梯步行下楼,该种行为有违商业诚信;(3)被告所修建的楼梯,除了在楼梯拐角处有窗户外,其他部分无窗户,亦无照明灯,客观上在不靠近拐角处相对较暗,且楼层较高,客观上使原告在下楼梯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不便。综上,法院在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的情况下,酌定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微信扫描关注,获取更多资讯!
\

分享到:

律师介绍Lawyer introduction

江苏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张永刚律师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LAWYER、英国皇家特许工料测量师(MRICS)、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重庆交大工程造价... [查看详细]

189-1551-8009
点击咨询律师

x微信扫描律师微网站

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获取最及时法律咨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