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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房屋质量缺陷法律风险规避误区

时间:2014-06-09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一)通过改变销售方式来规避风险的种种尝试
由于法律对精装修房销售模式并无明确规定,有的开发商为减少精装修质量缺陷责任,试图通过销售方式来规避风险。
1、附赠销售
买卖双方只签署毛坯房销售合同,约定精装修部分均为赠送。采取这种方式,可能是开发商认为,赠送品的质量要求较低,购房人对赠送品的质量瑕疵不会太计较。但这种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并不能有效规避质量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91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开发商的这种“赠送”,要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二是赠送的精装修部分,其价格已经包含在毛坯房的价格中,在按毛坯房价格交纳一次营业税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该部分还会被再次征收营业税。
2、指定搭售
开发商在销售时,要求购房人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向开发商购买毛坯房,另一份是与开发商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精装修施工合同。开发商采取这种模式,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转移精装修质量责任,规避延期交房风险;二是政策原因,如南京市一度实行商品房价格管制,但不限制精装修部分的价格,导致一些开发商通过精装修的单独计价规避政府指导价的限制;
这种方式仍然存在三点风险。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开发商强制购房者与装修公司签约,属于“强制搭售”,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第二,购房人即使与开发商指定的装修企业签订了装修协议,作为独立于房屋买卖合同之外的装修协议,定作人具有较大的解除权。依照合同法第286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旦购房人解除装修协议,开发商隐含在装修部分的房屋价款就会发生损失。第三,搭售的精装修协议,其房屋面积与买卖合同是相同的,通常按建筑面积计算,而建筑面积包含了室外公摊面积,这就出现了业主要自掏钱包装修公摊面积的荒谬现象,给业主维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由。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非正常的销售方式来规避法律风险,难免顾此失彼,得不偿失。开发商正确的选择应当是采用正常销售方式,买卖双方签订以精装修商品房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同时,抓住几个关键环节控制好法律风险,这才能适应未来以精装修房屋为主流产品的发展趋势。
 
(二)少装修多装饰,以礼品劵替代直接赠送
装修和配置的部位、部品越多,室内污染控制的难度越大,质量风险也越大。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减少装修配置,又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如何既提高精装修配置标准,又避免质量风险?减少装修项目,赠送装饰项目,并且以礼品券代替实物,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式。
如前所述,精装修的法定标准并不高,按导则的要求只须完成基础性项目。对这些项目控制好质量和室内污染,还是相对容易的。而放进了家私、电器、窗帘这些物品之后,空气质量就很难达标,并且日后质量保修也是相当麻烦的事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作为开发商交付的产品,开发商要承担销售者的责任。某项目开发商赠送业主分体空调,使用多年后出现窗外机噪音问题,业主还是找开发商投诉,要求解决。此类纠纷今后会更多。尽管开发商事先与厂家约定,出现质量问题时,由购房人找开发商,开发商再找厂家,但一旦生产厂家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形,开发商就无从转移责任。
解决的办法是对基本装修配置以外的其他设备、装饰,包括家私、家电、窗帘等,开发商物色若干供货厂商,由开发商向购房人赠送一定价值的礼品券,购房人持劵选购产品,由厂商按其要求,送货、安装产品,开发商与厂商凭券结算。这种方式下,买卖双方是购房人与供货厂商,日后如有质量问题,就等于购房人自己买的商品有了问题,与开发商无关;而房间内放入了这些物品后,空气质量是否合格,也与开发商无关。对于购房人来说,他可以在赠送的金额内选择自己需要的物品,更能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三)要高度警惕室内环境污染的风险
一套住宅,如果室内环境污染检测不合格,可以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开发商要承担退房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购房人因室内污染导致疾病,开发商更要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其后果可能是很严重的。类似的案例已经时有发生:购房人生病后,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其房屋室内进行检测,结果不合格,就以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以室内环境污染起诉开发商时,只需证明自己住的是被告建造的房屋,健康受到侵害,而开发商要想免除责任,就得提供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并负责证明室内空气质量没有超标或者超标与原告受损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就要由开发商承担不利的后果。显然,此时开发商要找法定的免责事由或者证明此事与自己无关是非常困难的,最终大都以败诉了结。
要避免这类风险,除了前述的加强交付前的质量控制、采用合格的装修材料、以简单装修为原则、尽量减少直接装修的部位、改送家私为送购物劵之外,应当特别重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这项工作。。
空气质量的争议,通常发生在交付之后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此时房屋经过使用,甚至经过了业主的再装修装饰,即使他重新委托的检测结果不合格,也不能证明是交付时即存在的污染,如果此时开发商有交付前检测合格的证明,就可以对抗购房人日后取得的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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