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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标办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改革调整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8-02-22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苏建招办[2016]3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文件
苏建招办[2016]3号
省招标办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改革调整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招标办(处)、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解决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办市函[2016]474号)的精神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6]260号)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对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部分做法进行改革调整,具体措施如下: 
(一)取消苏建规字[2013]4号文“招标人具有3名及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至少包括1名造价工程师)规定,招标人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办理自行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各案。
(二)取消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单项资质核验。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苏承接单项招标代理业务,只需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www.jszb.com.cn)“代理管理系统”,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的通知》(苏建招[2013]493号)文件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和扫描件,不得要求提供原件和书面材料;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核对信息完整性,信息完整点击保存,信息不完整一次性告知补全;2个工作日内未点击视为信息完整,即可承接代理业务。
各地要认真贯彻住建部建市〔2015〕140号文件规定,除不得出现该文件第八条规定的“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等九种行为外,不得要求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本地承接业务时必须交纳诚信金、保证金。
(三)招投标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企业诚信库,诚信库的信息均由审批、注册、各案等系统实时自动导入。在过渡期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投标企业诚信库入库提供原件备案并审核的做法,实行入库信息企业按要求录入、实时外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完整性和真实性由录入企业负责。 
(四)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时,应同时公布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调整资格条件增设业绩的规定。
设置同类工程业绩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设置数量仅限1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2.类似工程通过工程面积、造价、层次、跨度、高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量化指标体现,一般只能设置不超过2个量化指标。其中面积、造价量化规模指标,大型及以下工程、技术复杂的特大型工程可以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80%,特大型工程不超过60%。其他指标的设置不得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量化指标各试点市、县(市、区)可作适当调整。
3.一般施工总承包项目不得提出专业工程业绩要求,特殊技术复杂工程经五人以上专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设置。
(六)各地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的要求,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总承包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投标人条件、评标办法等招标要求,以及合同形式、双方义务和责任、风险约定等合同条款;还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估算指标,以及已建类似工程的造价编制并公布最高限价。
(七)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投标报价文件必须加盖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章。
(八)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活动。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的,面谈的形式应包括不限于集中会议面谈、开标前面谈、开标前视频录制刻录递交等多种形式,不得在招标文件中仅明确一种或两种特定的方式。
(九)各地招标文件范本必须在相应章节醒目位置标明:“招标文件未明列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招标人发出的澄清答疑如作为实质性条款,应标明未响应者其投标将被否决,未标明的一律不得作为重大偏差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作出无效标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十)调整苏建规字[2013]4号文技术标评审相关规定。
1.一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值不超过综合评估法满分的10%。
2.将4号文附件二第七条(一)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二中Q1取值范围限定调整为65%、70%、75%、80%、85%。
3.将4号文附件二第七条“说明”第3条调整为“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的分值。每低于基准价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6分,正偏离扣分标准一般不低于负偏离扣分标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十一)合同估算价为50万元以上的监理招标项目应当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监理、材料设备招标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调整为五人以上单数。
合同估算价为50万以下的监理项目可采用苏建规字[2013]4号文明确的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评标。
(十二)中标候选人公示增加资格预审相应的信息。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应增加中标候选人的资格预审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奖项、业绩等;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还应公布中标候选人的资审得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但无论采用何种基准价计算方法,不因此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不因此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
(十三)调整苏建规字[2013]4号文附件二第七条评标基准价计算与修正方式。
方式一:方法一、方法二中A值为剔除通过形式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后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各地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创新计算方法。
形式性评审内容包括: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3)投标质量标准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采用该方法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其基准价的计算。
方式二:苏建规字[2013]4号文评标办法第七条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不变。
采用该方法的,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
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方式三:苏建规字[2013]4号文评标办法第七条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不变。
采用该方法的,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招标人可选择上述任意一种方式,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载明的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处理。
以上调整措施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施行。各地在施行过程中需注意收集各方面意见,并认真分析总结现行招投标制度、做法中存在的不足及应改进的地方,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省招标办。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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