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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大修

时间:2013-10-29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度大修。新法将于明年“3·15”实施。

 

    1993年,我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随着公众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为此,本次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

 

    此次修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在强化经营者义务方面,“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修改后的消法还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次修法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新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责;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该法相关法条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相关法条中规定的“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惩罚性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在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修改后的消法不仅明确将消费者协会定位为“社会组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还进一步明确消协在消费公益诉讼方面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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