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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的广告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合同签订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时间:2013-12-07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案情】某装饰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130平方米精装3.98万元,郑重承诺:预算=结算”,广告介绍的在建项目造价均注明含水电造价。周某按照装饰公司提供的文本签订《装修合同》及《装修详细报价单》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0966元。工程款按以下原则结算:单价依据以预算、变更单单价为准,数量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装修详细报价单中水电改造项目仅列明单价,数量和合价处为零,备注实际米数按施工工程量以米计算,但未采取明显的方式予以标注提示。随后,装饰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就水电项目费用8865元是否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发生争议导致停工,周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文本均系装饰公司提供,合同虽载明“单价依据以预算、变更单单价为准、数量按实际工程量计算”,但该条款是采用格式条款方式写入合同,未采取明显的方式予以标注,该条款对周某不具有约束力。装饰公司在广告中明确承诺“预算等于决算”,广告介绍的在建项目造价也均包含水电改造,该广告中的该项承诺构成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30966.2元中应包含水电改造费用。法院遂判决,装饰公司返还周某多支付的工程款2935.2元。

  【点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商业广告一般属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合同价款确定有重要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装修公司在广告中承诺“预算等于决算”,该承诺具体确定,且明确表明了装修公司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该承诺即使未载入装修合同中,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装修公司违反该承诺,要求增加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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