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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的工期举证特点

时间:2015-11-05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在有关施工单位诉请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案件中,所最容易碰到的建设单位的反诉点就是工期违约索赔问题,对于有关工期违约责任的分配举证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举证难度存在极大的差异:
1、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工期变动的因素众多,天气、政府发布的临时施工限制措施、变更、签证、参与施工的第三方延误、甲供材不及时等等方面的原因都可能导致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晚于约定竣工日期,但作为建设单位,有关施工单位的工期逾期中的举证非常简单易行,只要证明开工时间与实际竣工时间,将实际施工工期与约定施工工期作比较,即为逾期的天数,再乘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逾期违约金,建设单位对于工期方面的举证责任就完成。
2、与建设单位相比,施工单位的工期延长的主张的举证责任就显得更加复杂,难度更高,相对更加被动。
首先施工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工期逾期的原因,如设计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拖延、不可抗力等,这些原因必须不是因为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才能够顺延工期;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明确这些原因导致的具体逾期的时间。所以,施工单位在工期上的举证责任上是非常重的,也往往是处于不利与弱势的地位。正因为如此,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勤签证,善于保留书面证据,如联系单、监理例会纪要、施工记录等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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